111學年度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事宜,請踴躍推薦!

主旨:有關111年度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事宜,請踴躍推薦符合資格之人員,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辦理。

二、推薦資格,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 最近三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界,且績效考核最近兩年評列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2. 未曾受刑判決、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行政懲處者。
  3. 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三、推薦基準,應符合下列優良事蹟之一之特殊條件:

  1. 從事特殊教育教學,改進特殊教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效者。
  2. 長期獻身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3. 從事特殊教育研究,其成果有助於特殊教育發展,事蹟具體者。
  4. 推展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5. 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有具體事蹟及卓越成效者。

四、推薦對象:

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師或行政人員。

五、推薦方式:

請填寫推薦表(2-12-2),交至關懷大樓二樓資源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