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身心障礙民眾向行政機關請求須必要陪伴者陪同出席相關會議或程序一事

教育部轉法務部來函:
有關身心障礙民眾於行政程序中,向行政機關請求須必要陪伴者陪同出席相關會議或程序一事,請依行政程序法第31條規定辦理並轉知所屬。


行政程序法
第 31 條
1.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2.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3.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
4.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公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