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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轉法務部來函: 有關身心障礙民眾於行政程序中,向行政機關請求須必要陪伴者陪同出席相關會議或程序一事,請依行政程序法第31條規定辦理並轉知所屬。 行政程序法 第 31 條 1.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2.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3.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 4.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公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