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115年度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遴選
2026-02-23
一、依「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與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2月9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704589號函辦理。
二、依上開要點規定,10人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大專校院,每校得推薦2人。
三、推薦人員需提供之相關資料如下,請提供紙本資料並掃描為PDF以隨身碟提供:
(一)送件資料檢核表。
(二)核章後之推薦表正本。
(三)近五年具體事蹟佐證資料(至多不超過30頁)。
(四)教師證、聘書、服務年資證明等相關資料。
(五)遴選過程資料(包括會議紀錄)。
四、優良特殊教育人員推薦對象為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之教師或行政人員,推薦基準:
(一)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 最近三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界,且績效考核最近二年評列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 未受刑事、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 無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二)應具下列優良事蹟之一之特殊條件:
- 從事特殊教育教學,改進特殊教育教料、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效者。
- 長期獻身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 從事特殊教育研究,其成果有助特殊教育發展,事蹟具體者。
- 推展特殊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 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有具體事蹟及卓越成效者。
★ 如欲報名或推薦人選,請於115年3月4日前與資源教室聯繫並檢附相關資料。
★ 本案未列入教師榮譽獎項推薦審查委員會審查項目。
相關附件:
1. 教育部115年度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 推薦表
2. 教育部115年度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 推薦送件資料檢核表
3. 各級學校推薦115年卓越特殊教育人員 經公開方式確認單
